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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2018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发布
2018-04-29
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精神和北京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关要求,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区政府批准,现对我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依据北京市委《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坚持区域经济社会和教育协调发展,按照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稳妥推进、持续改革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严格规范入学程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稳妥探索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确保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全区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2.坚持教委协调,部门联动,以各镇、街道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3.坚持免试、就近,确保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大兴区入学条件及方式

  1、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区、镇教委划定的服务片免试就近入学。

  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积极稳妥探索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强化部门联动审核,特别是对实际居住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但不具有大兴区户籍的无房家庭,长期在本区工作、居住,具备连续在大兴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大兴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条件人员子女可以在大兴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区镇教委统筹协调入学。

  2、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具有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各镇属小学对口直升镇属初中;直属地区综合考虑户籍、学籍、住址、回户籍地和居住地等相关信息,综合使用对口直升、登记推荐、就近派位等多种途径免试就近入学,进一步加大直属一般初中登记推荐比例,引导就近入学。

  全市使用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个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

  3、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其父母一方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证明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通过的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属于镇属入学范围的由各镇负责解决;属于直属地区范围的,区教委根据各校可提供学位情况和本人相关条件情况统筹协调入学。

  区镇两级政府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辖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要求对提出申请的进行联合审核。

  5、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6、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按照区教委制定的实施方案招收特长生,2018年,区教委统一组织特长生入学,全区特长生计划控制在总计划的4%以内。2019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7、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8、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任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9、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区两级相关要求规范招生,不得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招生方案、简章或广告要经区教委审核备案。

  10、寄宿班等其他入学按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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