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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2018年中考招生工作通知
2018-05-03
沧州市教育局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高新区、开发区文教局、市直各中学: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全市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制度改革

  1、今年继续实行“两考合一”,即初中毕考试与升学考试合并进行(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参加职校春季招生的九年级学生,其毕业考试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继续加试地理、生物;继续实行网上统一阅卷;继续推进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初中毕业和升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重要依据。

  2、实行考前网上报名、成绩公布后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可根据个人中考成绩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学校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3、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可在我市参加中考,中考报名时需提交居住证,享受与本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

  4、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制度改革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依据为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

  1、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取消择校生制度。

  2、继续实行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制度。

  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全部分配到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具体办法:依据2018年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的人数确定分配名额。市直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由市教育局分配,各县(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报市教育局备案。

  3、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号)实行招生计划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市教育局网站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省教育厅网站和市教育局网站公告,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分配指标在市教育局网站和学校所在县级辖区内公告。

  4、继续实行自主招生制度。按省规定,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可根据创新发展和特色发展需要安排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人数包括在总招生计划内,比例不超过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安排在中考后进行。

  (三)积极应对新高考改革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16]5号)要求,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启动高考综合改革,为此,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新高考改革推进工作方案,提前着手全力实施。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提前做好全员培训和师资、设施设备的配备工作,建立新高考下教育教学运行机制。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统筹区域内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既要从高中阶段普及的角度确保初中毕业生就学,又要从新高考政策的角度严格控制普通高中班容量。

  3、全市各初中学校在中考之前,要对初三毕业生进行新高考改革常识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为升入普通高中做好必要准备。

二、切实抓好全市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

  (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

  1、考试科目与分值。中考总分700分。体育考试总分30分。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总分20分。信息技术课程考试总分10分。文化课考试总分640分,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地理生物40分,理综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综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和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时间。我市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

6月21日 6月22日
上午 9:00—11:00语文 9:00—11:00数学
下午 14:00—16:00理综 14:00—16:00外语(包括听力测试25分钟)
16:45—18:45文综 16:45—17:45地理生物

  其他科目考试时间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另行通知。

  3、考试组织。文化科目考试由市、县招生部门组织实施;体育考试由市教育局思政办组织实施;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考试由市教育局装备中心组织实施;信息技术考试由市教育局电教中心组织实施;地理生物考试由市教育局教科所组织命题;网上报名、阅卷、填报志愿由市考试院组织实施;中考试卷分析、评估及教学指导由市、县教研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密切合作,各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分别另行通知,确保2018年我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顺利完成。

  (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制定下达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普通高中学校按省市有关要求提出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各学校的培养能力以及社会需求,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等情况,审核上报招生计划,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厅足额一次性下达各校招生计划,不得更改和追加,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23515”(20轨、3000在校生、5万建筑平米、150亩占地面积)标准和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班额,原则上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不得少于1000人,制定招生计划,具体计划数参照上一年实际招生人数。我市省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招生方案需报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招生范围另见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通知。

  2、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录取。各县按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定录取参考线,然后按核定的指标和考生志愿在每所初中学校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录取线上生源不足,可以降分录取,降分幅度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但不能低于40分。降分后线上考生仍不足分配指标的,空余指标统一调剂使用,不再分配到初中学校,在全部志愿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果遇到末位录取考生分数并列的情况,则依次比较其数学、语文和英语成绩,录满为止。

  3、市辖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即一中、二中、三中)公助生录取。指标分配:按市直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分配指标,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参与公助生指标分配的资格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市考试院严格把关。录取方法:按考生志愿和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出录取参考线。在录取参考线上按分配的指标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录取参考线上生源不足可降40分录取。为促进薄弱学校发展,沧州市民族中学、沧州市八中北校区(外国语学校)、沧州市第九中学、市开发区中心学校、沧州市第十中学、沧州市第十一中学和华北油田沧州学校可降50分录取。降分后仍生源不足,指标上收;上线学生因故不去一中、二中、三中就读,指标上收。两项上收的指标统一调剂使用,在市区志愿考生中按分数高低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末位录取考生并列的情况依据前面所述办法进行。

  4、沧州市第一中学继续举办“农村实验班”、“北大班”和“圆梦班”。具体招生人数、办法和程序按往年要求执行,并在录取过程中适当制定最低控制线。此外,沧州市第二中学今年举办“新高考实验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招生考试保障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保证中考政策落实到位。市教育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招生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过程监督,具体安排参照往年落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细化办法,既要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开展,又要控制本地生源外流,确保我市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有序进行。

  2、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制定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初中学校下达升普通高中指标。同时,要加强组织保障,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3、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4、兼顾中职招生,推进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招生计划: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实际培养能力,参照教育部规定的职普招生原则,合理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中职招生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招生。适当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全市职普招生计划,中考结束后适当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原则上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最低控制线以下学生。做好宣传教育和招生指导工作:全市各初中学校在中考备考过程中,充分考虑每个学生的意愿和发展潜力,通过致初中毕业生家长一封信等方式,正确做好宣传教育和招生指导工作,使广大初中毕业生进入适合的学校就读,强化我市优质生源建设,推动全市职普协调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进程。

  (二)保障各类考生中考公平

  1、规范中考招生加分项目。我市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在中专、中职、高职院校招生时,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在普通高中招生时,我市今年继续执行仅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的政策。

  2、规范学籍管理。各初中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一生一学籍号,任何学校不得一生多号或一号多生搞弄虚作假。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格履行转出、转入等手续,初三学生不准转学,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减少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分配指标,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主动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普通高中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全面向社会公开、公示,做到阳光录取、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招生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2、核查中考报名。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不颁发初中毕业证、不予注册高中阶段学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考报名人数与学籍人数的核准工作,即:根据全国学籍管理平台中各校初三学生人数,逐校比对中考报名人数,达到学籍人数与中考报名人数相对一致,学籍学校与中考报名学校一致。凡发现变相提高升学率而限制学生参加中考,或在籍其他初中而在本校报考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减少或取消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同时,按照省规定,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可以报考中专、中职等院校。

  在核查全市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情况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核查当年初一入学人数,对学生流失情况逐校核查,逐一说明流失原因,并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3、规范录取程序。各普通高中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规范细节和环节。所有普通高中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干扰学生网上报名和网上填报志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学校及教师不得擅自泄露考试和生源信息,对严重干扰全市招生秩序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高一新生要发放制式通知书。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省规定按时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汇总招生计划并函告沧州市教育局,我市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凡外地到我市违规录取的学生,按省规定一律不予学籍调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与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招生环境。

  4、规范学籍注册。市、县基础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招生考试部门提供的学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调档工作,及时、准确办理学籍手续,对于没有中考成绩或违规擅自招录的学生,不提供学籍手续办理,无学籍造成的责任由招生学校承担。高一新生学籍全部实行电子注册,全国统一管理。各学校要按规定时间注册高中学籍。在新生注册时,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规定班容量进行。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5、控制优质高中生源外流。控制高中优质生源外流,是保证我市高中教育发展的必要生源基础,要把高中招生、控制生源外流作为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要站在政治高度,关注优质生源动态,既要做好培养优质生源工作也要做好为我市高中输送优质生源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控制生源外流工作。高中学校要发挥招生工作的主导作用,初中学校要强化生源管理主体意识,积极配合高中学校做好生源管理工作,宣传在我市就读高中的优势,加强对初中学生的正面引导和教育。

  6、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初中学校要通过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中招生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以教育部“十严禁”作为宣传重点,特别是要将第十条“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宣传到每一位初中毕业生及学生家长,让学生明白,家长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全市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大力宣传我市近年来高中教育取得成绩和高中学校办学特色,各高中学校要与初中学校积极互动对接,组织专门家长会、参观活动等让广大学生及家长了解、理解和支持我市高中教育发展,正确理解政策,打消疑虑,留在本市就读高中。

  7、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总结工作。各县(市、区)和学校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制度和改革高中招生办法奠定基础。各县(市、区)要在2018年9月1日前,做好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8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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